
社團法人南投縣智障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經(93)府社政字第09300602040號文通過第一次修正核備在案
經(95)府社政字第09500564590號文通過第二次修正核備在案
經(96)府社政字第09600557100號文通過第三次修正核備在案
經(97)府社政字第09700591380號文通過第四次修正核備在案
經(98)府社政字第09800676200號文通過第五次修正核備在案
經(102)府社政字第1020077429號文通過第六次修正核備在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南投縣智障者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配合政府政策發動社會力量,以增進心智障礙者教育、訓練、促進就業、安置、養護之權益事項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左:
1. 促進社會大眾對心智障礙者及家庭之關懷與協助事項。
2. 提倡研究心智障礙者之成因,預防及早期診斷與治療事項。
3. 關於心智障礙者之教育、訓練、促進就業、安置與養護之權益事項。
4. 關於與國內有關機構之聯繫事項。
5. 關於促進啟智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事項。
6. 其他有利於心智障礙者之權益事項。
7. 推廣心智障礙者體育運動及休閒活動。
8. 提供心智障礙者家屬信託契約或遺囑之相關諮詢,並接受心智障礙者家屬之委託,擔任信託監察人。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且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需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停權。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得選常務監事一人。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
2. 審議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3.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4. 本會經費之籌措。
5. 聘用或解聘本會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勤惰。
6.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7. 其他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8.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八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產生。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集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個人會員入會新台幣二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一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佰元,團體會員一仟元。
3. 會員捐款。
4. 補助費。
5. 基金及其孳息。
6. 社會捐款。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開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